罗尔斯道德建构主义的形而上学基础

Publisher: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E-ISSN: 1000-8284|volume|2|55-60

ISSN: 1000-8284

Source: 学术交流, Vol.volume, Iss.2, 2016-01, pp. : 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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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罗尔斯的道德建构主义是一种同时强调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基本理论方法,强调主体在一定的理性程序和必要的初始条件下建构出伦理规范,伦理规范是结果的实现而不是演绎前提。这意味着道德建构主义降低了实在论的知识论的完备性的伦理学地位。道德建构主义认为道德规范应该是绝对命令程序的建构结果,这个建构程序之所以能够实现,则是因为人作为建构主体的特殊的形而上学特征——反思性。反思性在此处表现出心灵自反性、自设目的性、绝对自发性以及活力精神性的统合,从而既是理论的又是实践的,既是概念论的又是德国观念论的。建构主义的核心也即反思性的核心体现在康德对理性事实的论述中。理性事实通过类似于科学性的表征方法,试图实现观念性与活力精神性的统合。